北京拆迁律师对信访事项不服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

责任编辑。王凤仪0768时间:2019-12-25 16:15:48  阅读:6152+ 自媒体

  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许其它安排选用函件、电子邮件、传真、电话、造访等办法,向各级公民政府、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工作部分反映状况,提出主张、定见或许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时,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吗?

  尽管,民告官的案子现已不是什么新鲜工作了,可是因为我国相关准则的不完善,在处理民告官案子的时分,当地法官很简单遭到当地政府官员的干涉。因而,一些老百姓甘愿挑选信访也不愿意经过法令途径来处理问题。

  可是在信访过程中,常常会有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那么对信访事项不服是否能够提起行政诉讼呢?很多人会说不可诉。那么不可诉的根据是什么呢?

  所根据的是最高院2005年有一个答复——《最高公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组织根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这份答复函中触及了两项内容:

  一、信访工作组织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分授权担任信访工作的专门组织,其根据《信访法令》作出的挂号、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和谐处理、督促检查、辅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力不发生本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组织根据《信访法令》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许不实行《信访法令》规则的责任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法令》作出的处理定见、复查定见、复核定见和不再受理决议,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上述所说的就真的是对的吗?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首要有以下状况:

  信访答复没有本质性内容,不对信访人权力发生本质影响,这样的一种状况不可诉。

  在实践中,常常会有当事人拿着一堆的信访答复资料,可是其间却都没有作出本质性的处理定见。简单点说,便是信访问题依掉摆在那里,且这些信访答复并没有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力发生本质性影响。

  政府部分对信访事项不答复,或对重复的信访问题不予答复,这样的一种状况不可诉,但也有破例。

  一般来讲,只需信访途径正规,信访问题都会有所答复,当然也有不给答复的。近来年,信访问题已成常年的问题,即便是重复上访,也会呈现不予答复的问题。不过对信访部分或行政机关不答复的问题,一般不可诉。假如遇到信访部分不答复时,应该怎么办?那就告信访部分,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

  假如所信访的问题是要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的,对方若不答复,就可诉,或许行政机关名义上答复,却要求信访人经过法令途经处理,推诿实行法定责任。这儿应该要理解的是,诉的不是不答复信访问题或是有关部分推诿,而是行政机关不实行法定责任问题,也便是常说的“不作为”。

  信访答复对信访人权力发生本质影响,这样的一种状况当然可诉。

  信访咱们都知道并非是一概不可诉,首要仍是要看信访答复、复查或许复核定见的内容,看看内空中有没有作出本质性的处理、有没有改动原处理定见。行政机关不实行本身的答复或不实行上级作出的指示、指令的行为,即不实行法定责任,当当然能够提出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据国家信访局相关人员标明,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顿问题的函件呈逐年上升趋势。部分省份查询标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顿、城市规划、城市房子挂号办理等引发的对立急剧增多,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不过,触及征地拆迁的,一般想要经过“信访”的办法去解问题显然是很不抱负的。“信访”尽管是一个维权的办法,但并不是处理本源的一个有用的处理办法,并且还有或许错失维权的最佳时机。

  在新的《行政诉讼法》下,之前“民告官”案子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的状况渐渐的变成了曩昔。对此,拆迁律师提示我们,要想赶快处理征地拆迁中的问题,终究还得经过行政诉讼、复议、仲栽的法定途径。